說明 |
一、 |
美國專利要件有三:新穎性、進步性及實用性,其中實用性係指在產業上具有可利用性,一般可在專利說明書中明確指出用途。 |
二、 |
發明採早期公開制:發明專利申請後,若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自申請日起(或優先權日之次日起)十八個月後,將該申請案公開。 |
三、 |
發明採實體審查制:直接進行審查,核准後獲頒證書並同時做專利公告。 |
四、 |
在美國以外國家(包含台灣)已公告或已取得專利之發明(或新式樣),以該發明的申請日起算一年內(新式樣六個月內)可在申請美國專利案時請求優先權。 |
五、 |
申請人資格:如果申請人為個人,或小於500人(所有子、母公司之員工總數)之小企業個體,或非營利組織,皆可呈報為「小個體(small entity)」,則政府規費可予減半優待。 |
六、 |
審查委員認為申請案之新穎性或進步性等專利要件有疑問時,會發出第一次核駁通知,並以引證資料說明核駁理由,申請人可針此提出修正答辯,所以,美國專利申請之程序中,答辯或同時作修正的概率非常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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