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類

特許(即發明)

實用新案(即新型)

意匠(即新式樣)

審查制度

實體審查、早期公開

形式審查

實體審查

官方審查時間(一般)

約36~72個月左右

約2~4個月左右

約12~24個月左右

專利期限

20年

10年

25年

權利起始日

自申請日起算

自申請日起算

自註冊日起算

說明
一、 特許採早期公開制:專利申請後,若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自申請日起(或優先權日之次日起)十八個月後,將該申請案公開。公開後之申請案受到暫時性保護,其法律效力為可向同業者發出書面聲明。若在公開後遭到權利侵害,則可在專利獲准後,請求賠償。
二、 特許採實體審查制:自申請日起三年內需提請實審,如無請求實審,將被擱置。核准後獲頒證書並同時做專利公告。
三、 國際優先權:在日本以外國家(包含台灣):已公告或已取得專利之特許(或意匠),以該特許的申請日起算一年內(意匠六個月內)可在申請日本專利案時請求優先權。
四、 國內優先權制度:申請人在前案提出申請1年內,如有涵蓋此前案之技術內容的後續申請案申請時,可主張與前案技術內容相同的部份為優先權申請日。
五、 實用新案採登記制(即形式審查)。新型專利權要主張權利時須先向日本特許廳請求就該案作出「技術評價書」後才可行使。
六、 日本新式樣的審查,只要求新穎性,如申請物品於申請前未曾在世界各地公開,其形狀、花紋、色彩不是習知習見之組合,即有可能符合新穎性,其並不以美感為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