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簡介》
□商標: 俗稱品牌、logo或牌子,係指為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用以令相關消費者藉以區別辨識商品或提供服務的標誌。
□商標使用: 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商標構成: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註冊: 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十年。商標專用權以請准註冊之商標及所指定之商品為準。
□延展: 商標權於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應申請延展;若逾期,應於屆滿後六個月內加倍繳納註冊費申請之。
□註冊保護原則: 除著名商標的保護例外,商標權的取得係採註冊保護制度,必須依法申請註冊及依法延展,才能享有專用權,受到法律之保障,並得以排除他人之仿冒侵害。
□屬地原則: 商標權利範圍以申請國家之所屬國領域為限,原則上不得在非取得註冊國家主張權利。
□使用保護原則: 為避免註冊者長期不使用仍獨佔商標權,我國規定;註冊後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依法即可廢止該商標之註冊。
□侵害救濟: 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除外規定: 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一、凡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功用、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
二、商品或包裝之立體形狀,係為發揮其功能性所必要者。
三、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原規模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商標代理人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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