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簡介》 |
著作權採創作保護原則,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 |
87年01月21日公佈新著作權法,廢止著作權自願登記制度,但仍保留製版權登記之制度。 |
□主管機關: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 |
□著作權: |
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創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
□著作權的保護: |
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
□重製: |
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
□散布: |
指不問有價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
□原件: |
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 |
□著作的類別: |
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 |
□著作的種類: |
著作(原著作)、衍生著作、編輯著作。皆以獨立之著作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PS: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著作之權利,所以,衍生著作或編輯著作,需取得著作人之同意。 |
□著作人: |
著作人為完成著作之人。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之。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
□著作財產權的年限: |
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
□權利侵害之救劑: |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