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美專利主張優先權申請將會變得更簡易* |
我國經濟部智慧局在推動跨國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服務。在2023年11月與美國完成簽署「台美專利資料安全交換瞭解備忘錄」,現雙方正在建構、對接資訊系統服務,最快在2024年底可開放跨國電子交換申請,大幅提升我國人向美國申請專利便利性,亦有助美國企業來台申請專利。
事實上,於2023年07月我國已進一步與韓國擴大專利電子交換文件範圍,由原先發明專利、新型專利案件,再擴大至設計專利;未來還會新增台美專利文件電子交換,有助於簡化跨國申請程序,節省申請人規費與紙本遞送時間,建構便利企業國際專利布局環境。
推動跨國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服務,對企業申請專利有很大便利性。舉例來說,A公司已在韓國申請專利,在其申請日起算1年內,若有計畫在台灣提出申請,A公司可主張要以韓國申請案作為台灣申請案的基礎案,若無跨國電子交換,A公司就得先向韓國專利局申請紙本的優先權證明文件,然後再將正本郵寄到台灣,向我國智慧局提交。
而今台韓有跨國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服務,A公司今年向我國智慧局申請專利時,只要在送進申請文件時聲明同意電子交換,智慧局就會自行透過台韓電子交換服務,取得A公司在韓國申請時的優先權證明文件。
美國與台灣產業互動密切,最快在2024年年底,台美建立跨國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服務,我國公司到美國申請專利、或美國公司來台申請專利,都可因此享有極高便利性,建構有利企業的國際專利申請環境。
~~摘自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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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EPO單一專利制度之摘要說明* |
一、前言
EPO雖然簡化了歐洲地區的專利申請、審查與異議程序,但專利在個別選
定成員國的生效仍有翻譯、公告及委任代理人等費用,且後續之執法與無效
程序仍屬個別成員國的權責,專利權人還須面對在數成員國維權的高昂成本
,甚至對於專利有效性及侵權行為成立與否的不同判斷。所以,歐盟始立約
「單一專利保護條例」的法條。
1.實施日:2023年06月01日正式實施(可選擇申請或不申請加入)
2.目的及具體設計
單一專利制度意欲在歐盟跨越會員國建立具單一效力的專利,因此就專利
權利及後續執法效力必須具有單一性,具體設計包含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 UP)與單一專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 UPC)兩部分。
二、現今參與會員國
單一專利會員:截至2022年底,歐盟27個會員國已有25個會員國參加。
(西班牙、克羅埃西亞尚未加入)
單一專利法院:截至2022年底,歐盟有17個會員國已加入。(奧地利、比利
時、保加利亞、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意大利、拉脫維亞、
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荷蘭、葡萄牙、斯洛維尼亞及瑞典)
三、單一專利之取得
要取得單一效力必需取得歐洲專利,在於規定時間內(登載於歐洲專利公報
後的1個月內)向歐洲專利局(EPO)提出申請,並取得核准。(必需要有完全相同
的請求項)
其權利之限制、移轉、撤銷與失效及於所有參與會員國,但授權可就全部
或部分參與國為之。
EPO准予專利並登載於歐洲專利公報後的1個月內,欲取得單一效力的申
請人,必需向EPO交單一效力的申請。
四、單一專利法院
法院組織:
單一專利法院包含一審法院及上訴法院,上訴法院位於盧森,一審法院分
為中央法院(central division)、地方法院(local division)及區域法院
(regional division),中央法院位於法國巴黎及德國慕尼黑等設分支機構,並
負責審理特定國際專利分類(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 IPC)
技術領域案件。
參與單一法院協議的會員國可請求於其境內設立地方法院,並可依受理案
件量要求增設,最多可設置4個地方法院,兩個以上的參與會員國可共同請求
設立區域法院,區域法院可在法院所在地以外的地點進行聽訟。
締約會員國有義務執行單一專利法院之判決命令,執行程序依據締約國內
國法規範。當事人對法院命令有遵守的義務,違反時法院可處以罰鍰。
侵權訴訟由侵權行為地的地方/地區法院、被告住居所或營業所之所在地
的地方/地區法院做為一審法院,若被告在該國無住居或營業所,或該國國內
未設所有地方/地區法院,則由中央法院做為一審法院,若專利訴訟同時發生
於3國以上,被告可要求將此訴訟案件移至中央法院審查。
五、現行歐洲專利與歐洲單一專利不同點,舉例:
1. 主要在核准後階段:
a.現行歐洲專利需分別進入各指定國家作登記(如此將個別產生費用),而歐
洲單一專利則由EPO統一進行指定國家權利的登記•
b.現行歐洲專利係向各指定國家分別繳費,而歐洲單一專利,則由EPO負責
統一管理,徵收官方年費•
如此可以統一專權管理,及節省部分費用。
2. 單一法院制度:
a.現行歐洲專利,當專利權有無效爭議及有侵權時,係分別針對指定國家個
別進行爭議處理,如一次有指定之多國中產生爭議,則需分別在各指定國進
行處理。而單一專利法院對於歐洲專利及歐洲單一專利的專利侵權與有效爭
議具有審判權。
3. 單一專利轉讓需就全部單一專利參與會員國為之,且不能放棄個別國家專
利,以減少年費支出。
六、此二制度的優、缺點
1. 單一專利制度使一專利在歐洲多數會員國可如同一國家專利,不僅大幅度節
省在多數會員國取得及維持、執行專利權的成本,在權利及爭議決定也能具
有一致性。
2. 其缺點有:如果專利被撤銷,則在所有成員會的保護,也一併被撤銷。
七、結語
由於上述單一專利制度,才將在2023年06月01日開始實施,現今尚無實施優劣實務案例,故無法作具體建議及意見。
~~摘自智慧財產月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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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際專利商標最新資訊* |
一、法國專利及商標修法訊息:
(1)專利─
1. 新型專利的專用期限自2020年01月08日後,將由6年改為10年;而以
上包含至2020年01月08日所有尚有效之案件,也就是目前仍在專利期內
所有已註冊案件,專利期均延長為10年,若欲繼續則需持續繳納年費。
2. 發明專利的審查為配合世界各國專利法審查的方式,從2020年05月25
日起,審查專利要件除了原先的新穎性要件外,還加入進步性的要件。
(2)商標─
1. 商標原申請費用可含3類,修改後僅含1類。
2. 商標申請日2010年11月12日後申請的案件,以申請日當日為延展期限,
不再以申請月當月底為延展的期限。
二、中國大陸自2022年03月01日起不再發出專利及商標紙本證書。
三、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專利及商標證書即將要電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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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通過「著作權法第87條、第93條條文」修正草案* |
立法院於108年04月16日通過「著作權法第87條、第93條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業者提供利用機上盒或APP應用程式連結侵權網站,將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責任,或科或併科最高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因應新興科技衍生的侵權型態而加以立法規範,將有效遏止惡性重大的網路侵權問題。
近年來部分市售的機上盒或APP應用程式,提供民眾便捷管道連結侵權網站觀看非法影音內容,業者未經授權竟藉由收取月租費或賣斷機上盒的方式謀取暴利,嚴重損害著作財產權人或合法取得授權OTT業者的權益,進而影響我國內容產業之發展。
為落實我國重視智慧財產權之保護,立法委員提出修正草案,增訂下列三種行為視為侵害著作權,行為人除需負擔民事損害賠償外,並有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責任,或科或併科最高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一、將匯集非法影音網路連結的APP應用程式(俗稱追劇神器)上架到Google Play商店、Apple Store等平臺或其他網站給民眾下載使用。
二、未直接提供電腦程式,而是另以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下載使用電腦程式,例如:機上盒雖然沒有內建前述的APP應用程式,但卻提供指導或協助民眾安裝;或是在機上盒內提供預設路徑,供民眾安裝使用。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前述電腦程式的設備或器材,例如:製造、進口或是在市面上銷售內建此類APP應用程式的機上盒。未來明知銷售的機上盒可供民眾連結侵權內容而仍繼續販售,也會觸法。
由於不肖業者以免月租費或終生免付第四台費用等廣告煽惑消費者購買匯集許多侵權內容連結的機上盒,修正草案僅聚焦打擊此類惡性重大的機上盒或APP應用程式。惟基於科技中立原則,對於一般沒有內建連結侵權內容APP的手機、平板或合法OTT機上盒等裝置,並不會受到影響。此外,就算已經購買到此類機上盒或APP的民眾雖未觸法,但因此類機上盒或APP提供的著作內容並不合法,隨時會被查獲而斷訊,智慧局也在此提醒民眾切勿購買來路不明的機上盒。
此次修法通過後將有助於遏止侵權及促進我國文創與影視音產業之發展,智慧局將積極加強宣導,使民眾瞭解本次修法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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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立法院於108年04月16日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設計專利權保護期間由12年延長為15年,有助我國設計產業發展;鬆綁發明及新型專利核准審定之分割限制;並可提升專利救濟案件的審查效能,建立更完善的專利保護制度。
為配合法規鬆綁,因應國際規範調整及完備專利審查實務,智慧局提出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07年12月27日行政院會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本次修正條文共計17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擴大核准審定後分割之適用範圍及期限
現行規定限於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後30日始可分割,此次放寬發明專利申請案於初審核准審定書或再審查核准審定書送達後3個月內得申請分割;另擴大新型專利亦得適用之。
二、提升舉發審查效能
為避免舉發程序中,雙方當事人不斷補提理由、證據或提出更正,因而延宕審查,此次修正舉發人應於三個月內補提理由,逾期不予審酌;另亦配套規定舉發案件審查期間,專利權人得申請更正之期間。
三、修正新型得申請更正案之期間及審查方式
因新型專利未經實質審查,為避免新型專利權利範圍可事後透過更正任意更動,從而影響第三人權益,修正新型專利得申請更正之時間點,且由目前形式審查改採實質審查。
四、設計專利權期限12年延長為15年
參考工業設計海牙協定之設計專利權期限為15年,強化對設計專利權之保護,將設計專利權期間由12年延長為15年,有助我國設計產業之發展。
五、解決專利檔案儲存空間不足之困擾
依現行規定專利檔案須永久保存,已累計高達210多萬件檔案,也造成須不斷擴增檔案儲存空間之嚴重問題,爰參考國際規範修正為分類定期保存,無保存價值者可定期銷燬,以解決檔案儲存空間不足之困境。
智慧局透過此次修法落實法規鬆綁,提升專利審查效能,有利企業專利布局並促進台灣工業設計之發展,未來也將積極加強宣導,使民眾瞭解本次修法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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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新型審查部:堅持嚴格依法審查,以此輸出高價值的實用新型專利 |
專利申請數量上去了,國知局開始抓質量了!現在實用新型審查從嚴了,審查週期也加長到7-14個
月。業內流傳的“實用新型100%授權”終將成為過去......
(本文轉載於國家知識產權局公眾號)2018-04-03
“實用新型專利制度在我國當前的創新環境下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圍繞更好地服務創新主體這
一宗旨,實用新型審查部以“堅持嚴格依法審查,堅持價值導向'為總體目標,大力推進專利質量提
升工程,力爭實現高質量,高水平,高效率審查,引導創新主體進行高水平創造和高質量申請,以
此輸出高價值的實用新型專利,實現高質量供給,進而推動高效率運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
實用新型審查部(下稱實用新型審查部)相關負責人表示。
自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並實施“專利質量提升工程實施方案”以來,實用新型審查部凝心聚力,真
抓實幹,建立健全管理機制,夯實審查業務基礎,提升審查業務技能,穩步落實專利質量提升工程。
抓住關鍵重點落實
“專利質量是彰顯創新驅動發展質量效益的核心指標之一,是保障知識產權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生
命線所在,是夯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重要基礎。在當前背景下,實施專利質量提升工程的重要意
義不言自明該工程在實用新型專利領域的落地有兩個發力點,一是提升專利審查質量;二是培育
高價值核心專利,提質增效。前者是關鍵,是當下,後者是根本,是長遠。“實用新型審查部相關
負責人表示。
據了解,圍繞這兩個發力點,實用新型審查部對專利質量提升工程的具體實施作出精心規劃,既有
短期見效的實招硬招,又有標本兼治的長效機制。在此過程中,實用新型審查部全面落實國家知識
產權局黨組的決策部署,準確把握穩中求進的總體要求,認真領會“專利質量提升工程實施方案”
中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6項重點工作要求,清晰梳理出了部門的工作脈絡。同時,以能力提升為保
障條件,集中解決關鍵問題,努力提升授權質量,實現高價值實用新型專利的優質供給。
“審查質量提升有兩大關鍵,一個是責任,一個是能力,首先要增強履職盡責的崗位意識,管理工
作,人事工作,文化建設等各方面工作都要密切圍繞增強責任意識展開;其次是促進能力提升,審
查員的能力提升不光涉及技術能力,還包括社會認知能力,法律知識等綜合能力的全面提高。“實
用新型審查部相關負責人表示。
內外兼修提質增效
優質高效的檢索是做好審查工作的基礎,也是把好“授權關”的前提,實用新型審查部一方面借助信
息化手段,推動實用新型機檢報告系統(下稱機檢報告系統)輔助檢索能力的提升和優化,另一方
面制定檢索培訓計劃,促進審查員不斷提高檢索能力。
據了解,機檢報告系統自上線以來,儘管自動推送對比文件的準確率在持續上升,但仍然存在推送
信息不全面,相關度排序不夠合理,關聯信息較少等問題。為了進一步優化機檢報告系統,實用新
型審查部成立了機檢報告系統優化工作小組(下稱工作小組),確定工作推進方案,明確性能優化
目標與需求,制定出性能優化計劃並交付給系統開發方加以實施。同時,建立了“主動檢索結果優
化檢索策略“的常態協調溝通機制,對主動檢索結果進行規範,審核,匯總後上報給工作小組,並
由系統開發方對主動檢索結果進行复核和研究,以便對機檢策略進行優化。通過推動機檢報告系統
優化工作,該系統的可靠性和穩定性明顯增強,檢索性能明顯提升,機檢報告的出具速度和準確率
顯著提高。
為了提高審查員的檢索技能“軟實力”,實用新型審查部制定了檢索能力促進中長期計劃,在部門內
開展檢索技能培訓,組織審查員參加檢索能力評估測試。“我們從兩方面著手促進審查員的檢索能
力提升,一是提升技術解析能力,增強審查員站位本領域技術人員的能力;二是熟能生巧,通過加
強練習提高檢索手段熟練度。截至2017年底,實用新型審查部通過初級檢索水平考試的人員已達
102人,佔部門審查員的72.86%;通過高級檢索水平考試的人員近20人,審查隊伍的檢索能力在
不斷提高。“該負責人介紹。
重點培育高價值專利
實用新型審查部貫徹落實的專利質量提升工程重點工作包括“專利價值標引以及構建高質量實用新
型專利權穩定保障機制,形成一批具有示範作用和創新效益的高質量實用新型專利“。為了做好高
質量專利的培育工作,實用新型審查部制定了“高價值實用新型專利推薦和評審工作辦法”,探索
性地擬定了包含專利文本質量,創新高度,產業價值分析,權利穩定性分析等指標的評價維度按。
照相關工作辦法,實用新型審查部開展了多批高價值實用新型專利的評審工作,評選出一批涉及共
享單車,家用電器,環保產品等創新熱點領域在內的,具有示範意義的高價值實用新型專利,體現
了實用新型專利“小創新,大作用”的特點,充分發揮了專利審查對技術創新的引導作用和對高價值
專利獲權的保障作用。
據了解,實用新型審查部還將逐步嘗試加強外部合作,採用新的模式,制定多項舉措引導高價值實
用新型專利的培育工作。例如,與地方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合作,面向特定產業集群和特定技術領域,
探索高質量申請的發現機制,並配合專門的審查隊伍進行優質審查,建立高質量申請到高價值專利
的授權保障機制。
“除了重要的社會意義,培育高價值實用新型專利對於廣大審查員增強職業自信,彰顯職業價值,
對於實用新型專利審查嚴把授權關,做到“快授權,授好權'都具有正向引導作用。”該負責人表示。
專利質量提升工程實施以來,實用新型審查部精心部署,紮實推進,強化審查員崗位責任意識,優
化完善管理機制,借助信息化手段提質增效,持續推進審查能力建設,切實提升部門審查質量,充
分發揮了實用新型專利制度在保護技術創新,服務創新主體中的重要作用。
(胡姝陽蘇丹|中國知識產權報) |
*有關韓國新修正的專利法將於2017年3月1日生效 |
韓國最新修訂的專利法,包括許多專利程序的重大變革,例如:
* 請求審查的期限由申請日起5年內改為3年內;
* 實施依職權再審查制度:如審查人員發現核駁理由,即使已准予專利,只要申請
人尚未繳年費,仍可撤銷其原處分,並依職權開始重新審查申請案;
* 新增處理冒認申請案的規則:如果專利權授予對象為非合法擁有者,主張擁有專
利權的一方可直接請求移轉專利權(目前需提出專利無效之訴後再重新申請)。
本次修法最大的變動是恢復實施核准後異議制度,該程序過去曾採行,但在
2007年廢除,韓國此次修法是跟隨日本的腳步,日本在2003年廢除核准後異議
程序,2015年4月重新實施。此新制度適用於所有2017年3月1日後核准的專利
和新型案件。
韓國為什麼要重新採用核准後異議制度呢?因為新制度提供一個讓第三方挑戰
弱專利的額外途徑,現行韓國專利法有下列兩種程序來處理申請案或已核准專利權
:
* 審查中案件之第三方意見:可於申請案公開後至最終審定期間內任何時候提出。
* 無效之訴:任何人可在專利核准後3個月內提出,相關利害關係人各方可在任何
時間提出。
依據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公布的一份文件,上述兩種程序已嫌不足,因為
從請求審查到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的時間已縮短至僅10個月,超過40%的專利是
在公開前就已核准,如此使第三方無從在審查程序中提交第三方意見,而且無效程
序相對較為昂貴和費時,可能減低第三方的利用意願。
新的核准後異議制度將不會取代無效程序,就像日本,兩種制度將同時存在,
但是只有相關利害關係人可以提出無效之訴。
資料來源:歐洲專利局(EPO) |
*2014年中國商標註冊申請情況 |
2014年在中國申請量最大的前5個類別依次為第25類(219967件)、第35類(191928件)、第9類(141023件)、第30類(124528件)、第43類(91754件)。前4個類別的排位與去年相同,排在第5位的類別則由去年的第29類變為今年的第43類,表明除服裝、商業服務、儀器設備、食品外,餐飲住宿也成為中國商標申請比較集中的領域。
外國申請人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包括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領土延伸申請)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類別中,申請量最大的前5個類別與去年相同,依次為第9類(13664件)、第35類(9438件)、第25類(9163件)、第3類(7404件)、第5類(6509件),表明儀器設備、商業服務、服裝、化妝品及洗滌用品、藥品依然是外國在中國申請比較集中的類別。
中國申請量排名前5位的省(市)依次為廣東省(406393件)、浙江省(196993件)、北京市(191152件)、上海市(137615件)、江蘇省(122817件)。這5個省市的申請量之和占中國總申請量的一半以上,達50.81%。
申請量同比漲幅居前的5 個省(市)依次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同比增長93.56%)、中華民國臺灣(同比增長49.09%)、北京市(同比增長43.17%)、海南省(同比增長40.7%)、西藏自治區(同比增長38.6%)。西部12 省份商標申請量達282957 件,同比增長9.73%。
而外國在中國的申請量(包括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領土延伸申請)排名前10 位元的國家或地區分別是美國(29811 件)、日本(14054 件)、德國(12831 件)、韓國(9972 件)、法國(9870 件)、英國(9634 件)、義大利(6797 件)、瑞士(5775 件)、英屬維京群島(4280 件)、澳大利亞(3756 件),這10 個國家或地區的申請量之和占外國在華申請總數的73.45%。
資料來源:中國商標戰略年度發展報告2014 |
*2014年有關中國大陸專利重大資訊發佈: |
●USPTO和SIPO啟動直接優先權文件電子交換,提供免費、安全的服務,簡化專利申請程序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和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SIPO)於2014年的10月底啟動了一項新的免費服務,讓兩局以電子方式直接交換專利申請案的優先權文件。這項新的服務將有助於簡化專利申請程序,降低企業追求專利全球化之成本。
這項新服務將給予USPTO和SIPO相當的權限,在不增加申請人額外花費的情況下,透過兩局的電子檔案管理系統,取得申請人提供給對方的優先權文件電子檔案。有了這項新服務,申請人將不再需要取得或申請紙本優先權文件;然而,申請人仍然有義務確保及時提供優先權文件。
USPTO副局長表示,透過加速USPTO及SIPO的專利申請程序,能夠使申請人節省更多的成本,提升USPTO推動強化並保護全球智財權的目標。
依據保護工業財產權巴黎公約(the 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專利申請人可向該公約任一會員國提出申請(優先權文件),並在12個月內,於取得首次申請案的申請日之優先權時,向其他會員國提出相對應的申請。這使得申請人在12個月期間,決定要向那一個國家提出後續申請,為自己的發明尋求保護。一般而言,為了使較早提出的國外申請案之優先權請求更為完善,申請人會被要求,自費向每一個日後申請的專利局提出紙本的優先權文件。
在不增加申請人負擔的情況下,USPTO透過安全的電子連結,利用三邊文件查詢網站服務(Trilateral Document Access Web Service,TDX)交換優先權文件。這種安全地交換電子優先權文件的方式,促進了USPTO及SIPO之間的資訊分享,並降低了處理紙本優先權文件,及掃描至雙方的電子影像檔管理系統的行政成本。此項新服務所帶來的流程簡化及成本的降低,嘉惠所有的使用者。 |
*中國大陸發明專利申請量2013年已經超過日本和美國 |
中國大陸的發明專利申請總量已從2003年的40萬件成長到2013年的62.9萬件,已經超過日本和美國,成為全球專利產出總量最多的國家,其中以阿里巴巴、聯想等企業海外專利申請量位居前列。
中國大陸製藥領域專利數量增速最快,在生物鹼、植物萃取物領域的專利中,約占全球的80%;在藥物活性的專利領域,約占全球的60%。但其外國申請專利數量仍待提高。依報告顯示,與日本、美國相比,中國大陸的外國專利申請量最少,僅占專利總量的5.3%;而日本外國申請占專利總量的比率是36%;美國則是51.1%。
消息來源: 陸委會香港事務局商務組 |
*中國大陸法院發布,營業執照被吊銷超過3年者,被異議商標不准註冊 |
中國大陸商標法已在去(102)年8月30日審議通過第3次修正,將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也在今年1月22日發布關於新商標法的審理指南。其中就異議案增定新的審理原則,明定被異議人被吊銷營業執照超過3年者,被異議商標不予核准註冊,解決另一個惡意搶註商標的程式問題。
中國大陸新商標法重構異議制度,其修正重點:
1、 新法限定提出異議的主體和理由:區分新法第10、11、12條規定屬“絕對理由”,任何人可以提出異議;第13條第2、3款、第15條、第16條第1款、第30條、第31條、第32條規定屬“相對理由”,僅限於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
2、 簡化程序:商標局認為異議不成立的,可以直接做出准予註冊的決定,發給被異議人商標註冊證並予以公告,異議人不得提起復審程序,亦即,省略對商標局異議裁定的復審、訴訟程序,使商標權得以早日確定。但異議人仍然可以相同理由提起註冊商標無效宣告程序,保障異議人獲得救濟的權利。
對於已核准初步審定的商標,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如無法舉證被異議商標有前述商標法明定得異議事由之一,並獲得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支持,即無法透過異議程序撤銷其審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該審理指南中指出,被異議人已被吊銷營業執照但未辦理註銷手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根據商標法第4條規定,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核准註冊:
1、 行政裁決作出時,申請註冊被異議商標企業的營業執照已經被吊銷超過3年的;
2、 無證據顯示被異議商標已被轉讓或被許可給他人使用的;
3、 被異議人未參加商標評審程式和後續訴訟程式,也未對其企業狀況及被異議商標情況作出說明或提出相關主張的;
4、 被異議商標係對引證商標的複製、摹仿且兩者指定使用的商品存在一定關聯的。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依大陸商標法第4條第1項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是若於行政裁決作出時,被異議人之營業執照已經被吊銷超過3年,無證據顯示被異議商標已被轉讓或被許可給他人使用,亦未參加商標評審程式和後續訴訟程式,也未對其企業狀況及被異議商標情況作出說明或提出相關主張的,且被異議商標係對引證商標的複製、摹仿且兩者指定使用的商品存在一定關聯的,堪認被異議人已不需要該被異議商標,故作出此審理原則。
我國商標實務,商標權人註冊後,需有停止或廢止營業、解散或清算等情事超過3年以上時,始可推定其有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商標滿3年的事實,依我國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得申請廢止其商標之註冊。是兩岸實務觀點確實不同,我國對於註冊公告後3個月內即被異議商標之審理,商標權人是否有停止或撤銷營業登記之情形,並不影響異議程序之進行,惟上述大陸法院審理指南,於新商標法施行後,則提供我國企業在對搶註商標提起異議程序中,多一個得主張的事實及援引運用的理由。 |
*有關「職務上發明之認定及專利權共有之合意」,目前法院有比較明確的見解如下: |
一、是否為職務上完成之新型專利,法院肯認專利非屬職務上完成之新型專利,就受雇人是否利用公司之資源為創作,法院如認定繪圖工程師雖負責專利說明書之繪圖,僅為專利申請行政程序所需之文件,如同專利事務代理客戶申請專利,為其繪圖之角色,並非研發過程。
所謂研發過程者,應指以智力創造、反覆試驗之過程,專利說明書之繪製,僅是將創作成果之手繪圖形,以符合專利申請所需之電腦圖形,屬單純之繪圖,並非研發創作過程。
且製作模型及生產模具,係為生產系爭專利之產品所為之生產準備工作,屬生產製造流程之部分,其與專利之研發創作無關,故被上訴人並非利用上訴人資源研發創作。
二、系爭專利授權書未記載其授權標的為系爭專利,縱使系爭專利授權書與系爭專利有關,然其記載倘受雇人使用公司資源進行研發,研發成果由雙方共享,並未指明所包含研發產品範圍為何。
所謂研發成果由雙方共享,應如何共享,共享方式、比例、時間及權利內容等,均未明確記載,難認當事人對所謂共享研發成果已達共識之合意。
故研發成果共享,是否為系爭專利權之授與,即有疑義,更遑論所謂共有系爭專利權之合意。 |
*目前在歐洲申請專利應注意的事項* |
申請專利範圍的撰寫規則
一、請求項數的限制
根據新版歐洲專利公約,向歐洲申請專利時,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數多就會產生附加的費用。2012年4月1日以後,權利請求項附加費規定為,權利請求項超過15項後的每一項費用為225歐元,超過50項後的每一項費用為555歐元。因此,從費用方面考慮,建議將權利請求的項數儘量限制在15項以內,以節省費用。
二、一個權利請求項的類別對應1個獨立項
新版歐洲專利公約規定「僅在申請的主題屬於下述項目之一時,向歐洲提出的專利申請可以包括屬於相同類別的2項以上的獨立項:
(一)相互關聯的多個產品。
(二)產品或裝置的不同使用,其係指已知物質的不同的醫學應用等。
(三)特定問題的替代解決方法,但僅限於這些替代解決方法包含在單一請求項中不適當時。
三、發明的單一性
根據新規則,要求多項優先權時,無論是直接向歐洲提出專利申請還是PCT國際專利申請進入歐洲階段,都需要將最重要的發明寫在申請專利範圍的最前面。
四、引用符號
根據新規則,在附有圖式的專利申請中,引用符號(圖式中的符號)的撰寫應該有助於對申請專利範圍的理解,並在請求項中的符號加括弧。因為歐洲的專利代理人許多是以時間為單位來計算代理費用,因此,如果可能的話,可以在國內撰寫申請專利範圍時加入引用符號,從而節省歐洲專利代理人的時間及減少代理費用。
五、多項附屬請求項
根據新規則,通過撰寫依附於多項權利要求的附屬項,可以減少權利請求項的總項數,降低權利請求附加費用。在歐洲,申請專利範圍的修正條件十分嚴格。因此,通過多項附屬請求項,能夠更容易地主張權利。
六、請求項中的功能性限定
為提供最大的保護範圍,在專利範圍請求項中使用功能性限定。
七、申請專利範圍的明確性
根據新規則,申請專利範圍中存在不明確、不具體用語的情況將被駁回。因此,申請專利範圍中要避免使用「實質上、本質上、大約、非常」等詞語、避免使用比較的方式予以定義及避免使用不明確用語等。
八、請求項的修正
申請專利範圍的每次修正,必須以原始申請檔「明確且毫無疑義」的公開的內容為依據。因為歐洲專利局的規則極為嚴格,違反該規定的修正經常導致專利在異議中被撤銷。
另外,所有的修正依據必須向歐洲專利局詳細備案。違反該規則時,歐洲專利局將予以駁回。
說明書的撰寫規則
一、說明書的頁數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以及有附圖示時的總頁數超過35頁時,超出的每頁須支付14歐元的附加費。
二、請求項修正問題
由說明書中對請求項進行限定修改的特定技術特徵,必須單獨記載。
三、非技術性發明
在商業模式或與其他非技術發明中,如電腦相關的發明,會以「缺乏進步性」為由被駁回。因此,在說明書的導語部分,尤其是記載發明的目的時,應避免記載發明的非技術性內容。
實務操作注意事項
一、申請的形式
為降低申請費用,歐洲專利申請通常以線上申請。為避免申請時內容出現差異,建議將申請檔的圖形檔(PDF格式)提供給歐洲的專利代理人。
另外,從排版檔(WORD格式)電子轉換的圖形檔,有時可能也會出現問題,如希臘字母等特殊文字等。
因此,在歐洲提出專利申請時,最好將排版檔列印後掃描的圖形檔提供給歐洲的專利代理人。
二、申請檢索結果的影本
申請日為2011年1月1日以後直接向歐洲提出的專利申請、PCT國際專利申請以及分案申請,還需要對主張優先權的申請提出與美國類似的檢索結果的影本。如果沒有提出,審查人員在審查時,可以要求在2個月期限內提出。
三、國際申請進入歐洲階段後的答覆
以歐洲專利局以外的專利局為國際檢索單位或國際初審單位時,在進入歐洲階段後,歐洲專利局會撰寫補充檢索報告,其中包括與審查報告相同的意見書。
四、非歐洲專利局的通用語言如何解決
歐洲專利局的通用語言為德語、英語或法語,如果提出專利申請的語言不是這些通用語言時,必須提出翻譯後的檔案。
五、分割申請
提出分割申請的原則,是母案申請仍在審查中。母案申請核准時,至歐洲專利局核准公報發佈的前一日,仍可以提出分割申請。另一方面,母案申請被駁回時,至書面駁回通知作出之日起2個月的最後一日也可以提出分割申請。如果請求複審,則在複審階段可以提出分割申請。
六、指定發明人
PCT國際申請在進入歐洲階段時,不需要指定發明人。但是,包括分案申請的其他全部申請則需要指定發明人。
本文稿摘錄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有關台灣新型專利新法公告說明* |
一、一案發明與新型兩請立法例:有關就相同創作,同人同日申請一發明一新型(簡稱一案兩請);其主要國家立法例,德國係採允許同時申請、允許先後核准專利、允許權利併存,但行使權利擇一;日本係不允許同時申請、不允許先後核准專利,但允許改請;中國大陸係允許同時申請、允許先後核准專利,但不得權利併存,權利採接續說;我國原採日本例不允許同時申請,但新法允許同時申請、賦予申請人選擇權、允許先後核准專利,但不得權利併存,專利採自始不存在。
二、新型專利自始不存在理由:以上立法例,各有其優缺點及法律論據,其屬國家立法政策選擇、價值選擇問題,而非法律概念上的是非判斷,故無誰對誰錯之問題。我國研擬修正時,即已通盤考量各種立法例。採取自始不存在,其最主要的理由,為允許權利接續情況下,申請人可運用新型形式審查制度的結果,將擴大現有體制對專利侵權責任賠償範圍,對社會大眾將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在考量整體制度設計複雜性,衡平專利權人與公眾第三人權益之公平性的情況下,在2012年12月31日以前新型專利的申請,乃採自始不存在規定。
三、實務現況說明:一案兩請,申請人選擇發明,新型專利即公告自始不存在,其為新專利法施行前即已存在之作法,新法僅係予以明文化。 |
*美國專利法新複審制* |
美國專利法新修正的複審(Reexamination)將於101年9月生效。台灣企業若在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遭控專利侵權,將可直接向USPTO提出複查,省下必須去進行訴訟程序的大筆費用。
在現行制度下,第三人(被控專利侵權行為人)如果認為系爭專利(即專利權人所用來提告他人侵權的專利)並不具備專利性,則可以利用複審制度挑戰已經發證專利的有效性。
目前的複審程序可分為單方複審程序與多方複審程序,兩種程序的申請人都可以提出支持系爭專利不具專利性的前案給USPTO審查。 但是在單方複審程序之下,申請人提出申請後就不得再參與審查過程,因此系爭專利被認定無效者僅有11%的機率。不過該程序的優點是,申請人可以匿名。 在多方複審程序之下,申請人提出申請後則可以繼續參與審查過程,系爭專利被認定無效的機率就提高為44%,但相對的,缺點就是申請人必須具名申請。 在過去USPTO的制度,並不允許兩造當事人參與審查程序,然而新制度上路之後,雙方都有權利充分舉證,提出對己方有利的資料供USPTO審查。 過去我國企業在USPTO遭控專利侵權時,往往必須到法院以訴訟程序,主張對方的專利無效,須付出龐大的訴訟成本。 但當複審制度修正後,降低重新審查專利有效性的門檻,企業若直接在USPTO提出重新審查,將較為便利。此外並可在重新審查程序中提出對己方有利的證據,這對我國企業而言將是正面影響。 |
*台美將於2011年9月1日起試行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計畫* |
自2011年9月1日起,我國專利申請人在美國第一次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其後據以主張優先權向我國申請發明專利,倘經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審查有1項以上請求項可准予專利者,申請人得據以向我國智慧財產局請求加速審查。同樣地,在我國第一次提出發明專利申請,並且向USPTO提出專利申請主張我國優先權者,經我國智慧財產局審查有1項以上請求項可准予專利者,亦得據以向USPTO請求加速審查。
申請人自此將有機會使用PPH,可因加速審查及提高專利品質而獲益。
所謂PPH係第二申請局利用第一申請局審查結果,以加速審查相同發明專利申請案之作法,將有助於專利積案的清理及提升專利審查品質。PPH是專利局間相互利用審查結果,減少重複審查工作之合作模式,惟並不表示申請案獲第一申請局核准,第二申請局亦當然會核准該專利申請。
智慧局表示原已實施的加速審查計畫(AEP),申請人即已可拿美國核准專利來我國請求加速審查。惟加入國際PPH合作網絡,除了具有增進台美專利審查實質合作意義外,由於PPH制度規定申請人以取得USPTO核准專利向我國請求加速審查時,必須將在我國的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成與USPTO核准的申請專利範圍完全相同或是更限縮,且在後續修正時均必須符合此條件。PPH比AEP的適用條件嚴格,也因此智慧局審查成本相對經濟,所以審查時限上,申請PPH會較AEP更快獲得審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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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計畫* |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簡稱PPH)制度,係指當一專利申請案之部分或全部請求項在第一申請局(office of first filing,簡稱OFF)經過實質審查獲准專利後,該案申請人可以藉由提供給第二申請局(office of second filing,簡稱OSF) 相關資料,使OSF得以利用OFF的檢索與審查結果,進而加速該案件的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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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專利法頒佈利多訊息* |
經濟部智慧局修正專利規費收費準則,自2011年7月1日起大幅調降新式樣專利各年年費,調降比例高達56.2%。而且,新式樣專利權人為個人、學校、中小企業者,配合年費減免辦法規定,第1至3年皆無庸繳納年費。(如表) |
新式樣專利年費調整一覽表 |
|
調整前 |
調整後 |
現行規費 |
一般 |
適用減免辦法 |
第1至3年每年 |
2,500 |
800 |
0 |
第4至6年每年 |
3,500 |
2,000 |
800 |
第7至10年每年 |
5,000 |
3,000 |
3,000 |
年費合計 |
38,000 |
20,400 |
14,400 |
申請費加證書費 |
4,000 |
4,000 |
4,000 |
費用總計 |
42,000 |
24,400 |
18,400 |
較調降前減少金額 |
/ |
17,600 |
23,600 |
總費用調降比例 |
|
42% |
56.2% |
|
另外,新式樣專利權人於繳納專利證書費後,智慧局將主動登記年費已繳至第3年,專利權人毋庸再為申請行為,而之前已預繳部分,只要尚未到期,皆可申請退還差額或留待下一年扣抵。
目前,我國新式樣專利整體收費為42,000元,高於美國、澳洲,低於日本、中國大陸,調降後新式樣專利整體收費為24,400元,僅高於歐洲及韓國。(如表) |
現行各主要國家新式樣專利整體收費總費用彙整表 |
排序 |
國家 |
總費用金額 |
備註 |
1 |
日本 |
60,742 |
|
2 |
中國大陸 |
54,763 |
採形式審查 |
3 |
美國一般申請人 |
40,326 |
|
4 |
澳洲 |
25,509 |
|
5 |
我國(調降後) |
24,400 |
|
6 |
歐洲內部市場調和局(OHIM) |
18,744 |
採形式審查 |
7 |
韓國 |
16,740 |
|
|
智慧局希望藉著大幅調降新式樣專利年費措施,更為實質照顧經濟較為弱勢之個人及中小企業,並配合政府推動文創產業之發展,鼓勵創新,以提升新式樣專利申請量。 |
*兩岸將於本(99)年11月22日開始受理優先權之主張* |
「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已於本(99)年6月29日經江陳會簽署並於同年9月12日生效,關於兩岸何時開始受理對方專利、商標及植物品種權優先權主張的時間,為各界關切的議題。自協議生效後,經兩岸主管機關努力完成內部相關作業的調整,雙方業已決定自本年11月22日開始受理,且得據以主張優先權之基礎案的日期為本年9月12日(即協議生效之日)。
由於執行兩岸專利、商標及植物品種權優先權相互承認工作,涉及我方及中國大陸內部相關作業的調整,雙方已進行多次的溝通、協商與相當的準備工作,在中國大陸釋出最大的善意下,其內部積極且儘速配合做相關的調整與修正,包括修正其現行受理台灣申請案之相關規定等,使得在該協議生效後的2個多月,即可對外宣布開始相互受理。
此外,有關指定台灣相關協會或團體辦理台灣影音製品之著作權認證流程部分,中國大陸表示一旦相關手續完成,即可由台灣著作權保護協會開始辦理相關認證作業。
為使各界瞭解「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執行成效及相關細節,經濟部智慧局將於近期對外發布相關說明。 |
*中國專利法第三次修改,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
有關重要條款,載述如下: |
(一) |
禁止重複專利原則;第九條增列新規定:「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1)允許同一申請人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但是規定必須同日提出。
(1)規定隨後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條件之一是“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 |
(二) |
共有規定;第十五條「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
(三) |
絕對新穎性;第二十二條規定,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
(四) |
外觀設計申請;第二十七條增列新規定,提交對該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該說明可述明功能,但不能描述結構)。 |
(五) |
法定賠償額;第六十五條第二款「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
■「產品刊登廣告,即喪失專利新穎性」 |
中國大陸專利申請涉及新穎性問題,其中,刊登廣告公開銷售視為「使用公開」之一種形式,即使所使用的產品或裝置,需經破壞後,才能得知其結構和功能,但是,有確實的銷售行為,此銷售行為可認為已涉及使用公開。而廣告法頒布後,要求做廣告必須有現成的產品,所以,現今法律的認定上刊登了廣告,意味產品已處於公開銷售狀態,所以,刊登了廣告被視為銷售公開。針此,在中國大陸專利申請前之產品的廣告行為應特別注意且避免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