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
二、 |
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 |
三、 |
設計,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
四、 |
發明專利早期公開:因發明專利審查較費時,申請人為避免第三人搶先實施發生爭議,可要求主管機關提早公開其申請案,以便於專利核准公告後,得依法請求適當補償金。 |
五、 |
發明繳費實體審查的期限,為自申請日起算三年內。 |
六、 |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新型專利未經實體審查,故權利基礎薄弱且具有不確定性,為求釐清其專利效力的強弱,主管機關應依任何人申請而提供一份「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以協助判斷。因此建議專利權人若欲行使新型專利權,應請事先提示新型技術報告,才符合無過失的權利行使方式。 |
七、 |
不當專利權的舉發:任何人認為專利權的授予取得,若有違反專利法規定情事,均可依法提出舉發,請求撤銷專利權。專利權經撤銷確定者,專利權之效力係視為自始不存在。 |
八、 |
國內優先權:申請人基於其在國內先申請之發明或新型專利,如再提出專利申請者,於一定的法定要件之下,得就先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新型,主張國內優先權。若能善用國內優先權制度,可使發明或新型儘先取得申請日的優勢,讓發明人再實施改良時,仍可獲權益保障。 |
九、 |
國外優先權:申請人可在一定期間內,將其發明或新型專利,以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的申請日作為其他互惠國家的優先申請日,用以避免他人搶先於國外申請,並確保新穎性,掌握國際市場的先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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